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将不能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除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外,在经营、银行贷款、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也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止。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员干部等特殊身份的,除被依法实施信用惩戒、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奉节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年第5期)
来源重庆奉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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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建辉王兴莲高东旭编审:凌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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