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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因感情纠纷多次发生冲突。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被告人赵某到李某某位于奉节县竹园镇高治社区32组6号的家中讨要医药费,双方再次发生冲突。其间,赵某持扳手、王某某持木棒对李某某头部、背部、腰部等处进行殴打。经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接到奉节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该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进行赔偿,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在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的亲属自愿代为进行赔偿,法院准许,并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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