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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辖区2022年度人民法庭优秀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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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重庆二中法院重庆二中法院

8月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年度辖区人民法庭优秀案事例9篇。

人民法庭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处于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最前沿。近年来,重庆二中法院辖区人民法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新期待,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断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和时代价值,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为辖区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优秀案例

案例一

谢某甲诉张某某监护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应当对监护人的监护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张某某与案外人谢某某系夫妻。二人婚后于年8月28日生育长子谢某甲,又于年2月1日生育次子谢某乙。年,谢某甲、谢某乙之父谢某某因工伤去世,张某某因工伤赔偿款与谢某甲产生纠纷,并对谢某乙疏于照顾,多次对谢某乙实施家庭暴力。年5月14日,张某某对谢某乙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予以告诫。年5月26日,谢某甲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张某某对谢某乙的监护资格,并指定自己为谢某乙的监护人。谢某乙于庭审中表示不愿再受母亲殴打,愿意跟随兄长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谢某乙的母亲,是谢某乙的法定监护人,依法负有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义务。但张某某在未成年人谢某乙的父亲去世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屡次对谢某乙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未成年人谢某乙陷入危困状态、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其监护资格应被撤销。谢某甲作为谢某乙的成年兄长,具有监护资格以及监护能力,其申请撤销张某某对谢某乙的监护资格于法有据。由谢某甲担任谢某乙的监护人,既最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谢某乙的利益,也能最大程度地尊重未成年人谢某乙的意愿。故判决撤销了张某某对谢某乙的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谢某甲担任谢某乙的监护人。

■法官释法

本案是对家庭暴力行为“零容忍”,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家庭暴力实施者的监护资格,不仅能发挥法律的惩戒、教育作用,使其知错改错,还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警示、预防作用,喝阻其他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行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人民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本原则,优先指定符合条件的成年兄姐作为监护人,有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何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与子女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何某与姚某于年相识同居生活,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名姚甲,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名姚乙。年1月2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年9月1日何某向云阳县法院起诉离婚,云阳县法院判决驳回了其离婚诉讼请求。年9月14日,何某再次向云阳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姚某离婚。姚某于年11月18日向云阳县法院申请鉴定姚某与姚甲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年12月20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渝法医所[]物证B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姚某是姚甲的生物学父亲。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何某与姚某离婚,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姚某抚养姚甲的抚养费元,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

■法官释法

婚姻家庭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共同树立平等、和睦、文明、诚信的家风。对婚姻和家庭的不忠实,不仅有违诚信、破坏夫妻关系,而且侵蚀社会风气,应当被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姚某经鉴定发现其与抚养二十多年的姚甲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何某不忠实于婚姻和家庭,严重伤害了姚某的个人感情,给无过错方的姚某造成巨大的心理和精神损害,故应当对姚某要求何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予以支持。

案例三

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裁判要旨

老人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更应给予特殊保护,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作出保护令以保护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生命、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人谢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男)于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马某某屡次对谢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年,因马某某严重殴打谢某某,致使谢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奉节县兴隆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警告马某某;此后,马某某仍多次对谢某某实施殴打和骚扰。谢某某无法忍受出走后,马某某多次跟踪、骚扰谢某某的家人。马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谢某某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地妇联获悉该情况后,主动为谢某某收集证据,并在谢某某书写困难的情况下,为其撰写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并向兴隆人民法庭提交。兴隆人民法庭于年4月12日晚受理该案,于次日上午发出人身保护令,并与当地派出所、政府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马某某家中为其宣读、送达人身保护令,告诫其违反人身保护令之后果。

■裁判结果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马某某对谢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马某某骚扰、跟踪谢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本案申请人年事已高,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但无法自行申请保护令,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当地妇联帮助其收集证据、代书申请,并向法庭提交;法庭受理后第一时间发出保护令,并与当地派出所、政府平安办多部门联动告诫被申请人,当地政府也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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